商标注册注册新城-的在先原则(商标注册的四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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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商标注册的申请是先申请原则还是先使用原则
1.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我国大部分商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主要指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生产经营者,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销售。
2.显著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著作权)相冲突。3、商标合法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标志。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标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4.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公告时,坚持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5.禁止抢注商标原则。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二、商标谁先注册就是谁归谁
1、原则上,当然是谁先注册商标,这商标就是谁的,但也有例外。
2、比如,我已经使用了某一商标一段很久了,因为我经营状态良好,诚信经营,产品和服务很符合本省的群众需求,群众对我的商品和服务都比较认可,因此我的品牌在本省有一定的影响,但是因为我法律意识的淡泊或者认为生意目前还小不值得专门注册商标等各种原因,迟迟没有申请商标注册。
3、但是,张三发现我品牌口碑极好,并且没有注册商标,有利可图,于是立即申请注册商标,并顺利通过了审核,顺利取得了商标专用权。
4、这无疑对我是极不公平的,因为首先商标我虽然没有进行注册,但确实是我在先进行使用的,并且已经使用了很久。正是我诚信、积极贴合本地需求的经营行为以及持续的宣传投入,使得相关公众对该商标都知晓,并且都很认可。
5、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我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有权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若我能证明张三是恶意注册,并且我的商标属于驰名商标的,我还可以不受这五年的时间限制。并且如果我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还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若宣告张三注册的商标无效,张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将自始不存在,还可以要求张三对给我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6、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7、认定是否属于驰名商标,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并且,“驰名商标”的字样是不允许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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